怎样选择专利代理机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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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选择专利代理机构呢?

作者:辽宁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9 08:32:53

专利的申请,由于比较的繁琐,因此大部分的朋友通常都是让专利代理机构来做的,这样只需要花费少量的代理费用,就万事大吉了,那么的专利代理机构那么多,怎样选择专利代理机构呢?今天沈阳商标注册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要进行必要的沟通。大家在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的时候,是需要和里面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的,大家要把自己的需求告诉给对方,以了解他们的反应,如果他们的各方面能够让自己比较满意的话,就可以说是比较好的专利代理机构。   

2、看会不会站在用户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每个人都需要能够得到别人的理解,并且希望对方能够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这样就能够很好的了解自己的感受了,因此大家在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的时候,还要看他们是不是会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是不是时刻为自己着想,这个就可以通过问一下紧急的问题来让对方回答,这样就可以知道对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还是为了用户的利益着想了。  

3、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由于专利申请是需要准备很多的材料的, 因此大家在寻找专利代理机构的同时,也要去搜集各种资料,这样如果有什么疑问的话,还可以向专业的人员进行咨询,这样就可以加快专利申请的进程。   

大家在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的时候,就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去做,特别是要注重对机构工作人员和资质方面的考察,看工作人员的专业度和服务态度如何,我们要选择工作认真,有耐心,服务态度良好的工作人员,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的质量。

法律实务中存在不少商标权人明明正常使用某商标,但在需要其拿出使用证据时,所举证据却寥寥无几。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处于正常使用的法律状态、投入使用的时间以及商标知名度的重要证据。然而商标使用证据本身需要商标权人在日常的商标使用中慢慢积累下来,而非发生商标权益纠纷后再通过法律手段刻意制作。

法律实务中存在不少商标权人明明正常使用某商标,但在需要其拿出使用证据时,所举证据却寥寥无几。鉴于此,小编建议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使用中注意以下细节的操作以利于自身商标权益的维护:

1、委托加工备案业务中凸显商标。由于我国对部分委托加工类产品实施备案制度,商标权人可以在备案业务中,备案带有自身商标的产品外包装。

2、产品包装印制合同中明确商标条款。由于商标主要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呈现,经营者在与包装印制公司签署包装合同时应当明确在合同中明确包装所使用的具体商标及所适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图案商标的还应当明确商标图案。

3、广告是扩大商标知名度的重要方式。商标权人要留存的不仅是广告内容本身还包括商标权人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广告业务合同。该合同中应当明确所推广的商标名称及产品名称。

4、产品商标名称与企业备案标准相结合。我国对实施企业标准的产品实施标准备案制度,即,企业需要将自己的产品标准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供公众查询。经营者可以利用此业务的特点,在备案企业标准时,对适用该标准的产品的名称采用商标名称。例如,商标为“xxx”,产品为饼干,则企业标准的名称可以为:xx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xxx饼干。产品的商标名称运用到企业标准中对经营者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在公众之中产生更有效的传播。

5、强化商标在业务合同中的使用。经营者与相对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标注自身的商标有利于区分业务产品或服务同时也是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重要证据。例如买卖合同中明确所购买或销售产品的商标,或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经营者的商标。如果合同本身不需要利用商标做业务区分,也可以在合同的页眉、页脚处添加双方的商标标识,既显得美观又能起到证明商标使用的作用。

6、业务单据保存。经营者与业务相对方之间的发票、订单或其他单据中均可以标注产品的商标。尤其发票中标注产品商标与产品规格对区分产品类型同时具有重要作用。

商标对于企业品牌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商标能维持的很好,在一定程度上面保险公司的核心机密不受攻击,并还能有效缩短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利润,防止盗取研发成果、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至高点,斩获先机!

商标注册后应尽快使用,并注意保存使用证据(留一些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及照片之类的)。《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作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推翻该注册商标。  

万一有人提出裁撤,如果你有使用证据则不用害怕;但是如果真的不需要了,则不妨卖了换钱。 我们使用商标时,一定要注意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但不要自行调度商标的文字,颜色,图形。 如更正后的外观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至于颜色,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实际使用时才加注颜色。加注色彩后的商标图样,若与黑白墨稿只存在黑白与彩色之分,而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则还是受到包庇的。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使用中国商标注册这个商标,别人也可能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效率受到了陶染,也导致商标代理一定商品质量和荣誉的效用大打折扣。比如,A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这种锅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觉得这种锅既好销又能卖出好代价,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电饭锅上打上“蓝天”商标出售。其结果,鱼目混珠,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疾速下降,“蓝天”商标的信用更是一落千丈,更有不少消费者拿着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要求A企业退换或赔偿经济丢失。这种情况虽出乎A企业的料想,却又应在预想之中。A企业企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A企业的苦求不能受理。 再一个就是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作侵权行为。到1999年底,中国注册商标的总数已近百万件。  在新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未经事先查询,申请的驳回率几乎达到70%。这就是说,使用未注册商标,该商标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为70%。换句话说,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70%侵权的可能性。因为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的准许,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就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法律成果。所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不管本意如何,总是存在骚扰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侵权就要受处罚,就要赔偿经济赔本,就要劝化企业的生产策划活动。为了企业的正常筹备、为了企业的发展、也为了推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该当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 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上三种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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