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标注册续展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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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标注册续展需要什么材料?

作者:辽宁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5 08:46:59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企业可以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更新注册商标。如果有效期不延长,国家将保留商标六个月。六个月后不续展有效期的,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沈阳商标注册续展需要什么材料?已经整理好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商标申请人主要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

三、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署确认的中文文本;五、商标注册证、商标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商标续展流程商标续展的具体过程分为三个步骤:准备文件-提交材料-支付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续签手续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同时,在商标续展过程中,申请人还应当能够提供商标续展所需的申请表、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要求提交文件(准备阶段)

(1)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名的主体资格确认文件复印件;

(2)请求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安排或者代理安排签字认可的中文译本。

三、编制文件的详细要求

(一)根据申请书的要求逐项填写,必须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二)每一商标申请续展注册一次;

(三)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续展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

四、请求书的提交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五、续期费的支付按实物要求收费,一种续展登记申请需交纳2000元的费用,如在宽限期内续展登记申请,还需交纳500元的滞纳金。在商标有效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充分行使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和禁止派生权。为了保护权利人的这些权利,有必要及时更新一、文章的一些文字和图片来自网络。

需要注册商标的人特别注意的是一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使用期,其使用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对于经过多年使用,已届有效期的注册商标,已经形成了一种无形资产,并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其潜在的价值是巨大的。所以当注册人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

值得一提得是,续展申请与商标的初始注册申请的程序是不同的,续展申请的目的是通过申请使已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利继续有效,而不是为了使新注册的商标获得专用权。因此法律将续展申请程序规定的也很简单,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为:申请续展的证原件或复印件;与原注册证商标图形一致的商标图样6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交纳规定的费用,就可以依法获准续展注册。

如果商标注册人错过了六个月的宽展期,则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注销,而且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注册经过不断的续展,使你的商标专用权成为你的一种长久权。续展的后果是将你的注册商标转换成一个永久的品牌,其蕴藏地商业价值是巨大的。因此商标的续展问题应当引起公民或法人、企业组织的足够重视。

如果错过了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法律还规定了救济途径,即商标注册人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可给予其六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2016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369.1万件,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国内商标申请量排前5位的省份分别为广东、北京、浙江、上海、江苏。此外,国内有效注册量排前5位的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北京、江苏、上海。其中广东省有效商标注册量首次突破200万件。

2016年,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各项决策的部署,工商总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作出开展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部署,一系列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启动运行了15个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设立了30个地方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首个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沈阳中心挂牌运行,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效初显。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商标注册浅谈商标宣告无效有哪些

1、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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