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形式审查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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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形式审查的具体内容

作者:辽宁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30 08:22:21

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帐可以在下降企业开支节约管帐本钱的一同,享受高水平和标准化的管帐全程服务,代理财税行进管帐作业功率。所以代理记账有利于加强企业的财政基础制作和行进整体处理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同代理记账也有它的利益:代理记帐的利益:

1、管帐作业不会连续;

2、交税申报及时准确;

3、管帐人员的道德、水平过硬;

4、无需考虑管帐人员的居处、医疗、社会保险以及迁户、招调等问题:支付一个或不到一个管帐人员的费用,可享受多个管帐人员的专业化服务;

5.安全保密;

6.节约费用:单位设管帐岗位,薪酬开支一般每月要1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即其他还需给管帐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年中还需准备奖金、有薪假日等),根据本单位部分司理的收入水平,财政担任人的薪酬高的可达三五千元,而找代理记账单位,支付的费用与单位的薪酬水平无关,一般为300-500元。

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代理记账,咱们知道企业为什么要找代理记账公司吗?接下来给咱们介绍下代理记账方面的一些知识。代理记账公司关于咱们现在来说一点也不生疏,由于实践日子中咱们许多的当地都需求用到他们,那么咱们应该怎样去选择一家好的代理公司呢?首先咱们仍是要看一家公司的口碑怎样,一个好的口碑关于咱们的任何选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看作用,在这儿咱们不只可以通过网上查询一些排行榜,也可以通过当地的财政局的一些相关协作单位的引荐去选择,总之定要选择一家规划恰当、专业的记账公司,这样咱们才敢定心的将自己的账务交给他们。

其次咱们在选择代理记账公司的时分还要注重一些代理公司的运营年限,由于一家越是时刻耐久的代理公司,他们在作业经历上越是丰厚,而且一般这样的公司在记账上差错率也极低,服务也非常完善。而且一家运营时刻长的公司在人际联络上也比较广阔。

沈阳商标注册申请各个流程用时是多久?商标注册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注册申请的流程及各个流程多花费的时间。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经历商标查询、商标形式审查、商标实质审查、商标注册初审公告以及注册成功等五个流程,每个阶段的注意事项及所需时间如下:商标注册预先查询(获取查询结果很快,但商标查询存在盲查期,估算计时1天)。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商标注册形式审查(一个月左右)。商标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放《注册受理通知书》。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实质审查(24个月左右)。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巡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商标注册初审公告(3个月左右)、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发放注册证。

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以个体名义申请,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IDCard)或者护照复印件;2、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12份),图片长为5—10厘米,宽为5—10厘米;最好是提供电子版图样。3、指出商标类别: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可以咨询在线顾问。

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沈阳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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