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企业商标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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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企业商标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辽宁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9 08:07:30

近很多客户都很担心商标的证书一直不下发,是不是出现什么问题。今天发表文章和大家说一下:商标证书不下发的原因是之前实行新的商标法新版的沈阳商标注册证书还没定格,所以一直延迟发放。12月2日商标局公布的新版商标注册证书已经定性,且已经下发了一批新版的证书,所以,后续没有下发的商标证书应该很快也会下发,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有很多的客户不理解这个做法,这个是商标局统一规定的所以,没办法。只能等待,很多客户也会说,我们找代理公司就是为了快,现在这么慢,是代理公司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说,商标的审查是国家统一的,并不可能提前或者加快,这个谁也没办法做到,不存在什么绿色通道,希望大家理解。

我们帮你们做的是前期的查询降低注册风险,以及代理申报,不需要你们自己去北京申请,并不能因为商标局的原因直接把所有的责任都说是代理公司的问题。其次,商标的审查是商标局来做的,代理公司没有权利去干涉,我们代理申请之后也是等待商标局的回音。所以,希望大家相互理解。

企业有民企、国企、外企之分,但是在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如果国企要转型成为民营企业,那么之前国企进行的沈阳商标注册时,提交的商标也需要进行更改吗?这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的企业该如何处理商标相关问题呢?笔者就有关此类问题咨询了环泽律师,一下是他们给出的答案。其实要看商标要办理转让手续到更改之后的企业名下,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大致有三种情况,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下面的情况,看有没有一条是适合自己的。

第一,如果企业在改制的时候,企业的名称也发生了改变,这个时候如果企业还想沿用以前的商标,这个时候就应该到商标局去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对企业的商标进行一个变更手续,办理了这样的手续之后,商标以前的法律权限就被保留了下来,企业可以继续沿用之前的商标。

第二,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合作共同经意合并后的企业,如果这个时候合并的企业还是沿用以前的名称,这个时候进行商标更改就显得多此一举,但是合并后的企业选择使用新的名称的情况下,还想使用之前的商标,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到商标局去便利商标变更手续。

第三,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被其他的企业兼并,同时连代表企业无形资产的商标也被其他企业收购,那么这个时候应该到商标局去办理商标转让的手续。

关于个别商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通告近期,我局收到相关投诉,个别商标代理机构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及时指导涉案地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有力的维护了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进一步梳理、汇总了八类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现予以通告,提醒公众谨防上当受骗。

一、虚假宣传与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关系。代理机构宣称其经商标局批准、与商标局长期合作、有内部渠道、与工商总局通用律师等。

二、伪造虚假荣誉。代理机构宣称其被商标局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伪造商标局授牌、颁牌等。

三、虚假承诺。代理机构承诺申请人通过其代理商标申请通过率百分之百,或提供包过合同等。

四、虚假宣传注册程序、周期。代理机构宣称其代理申请商标可以快速受理、审查、取得注册证等。

五、伪造相关文件、信息。代理机构伪造商标申请审查流程信息,误导商标申请人。伪造商标局文件、印章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沈阳商标注册、分割、转让等。

六、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代理机构诋毁其他代理机构,夸大其代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欺骗申请人变更代理进行复审或诉讼。谎称申请人的商标在其他类别被抢注,诱骗商标申请人增加其他类别的商标申请。宣称其可以通过非正常手段处理在先权利申请障碍。宣称其能提前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申请审查结果。欺骗申请人商标被驳回,被撤销、被无效宣告。

七、虚构收费项目。假借商标局名义,收取商标申请费用之外的注册费商标申请保险费商标预保护费领取注册证费商标域名保护费商标版权保护费商标网上运营费已注册商标登记费已注册商标管理费网上商标展示费3﹒15标识费商标年度维护费等,欺骗申请人。

八、团伙诈骗。欺骗申请人受让有关商标,另安排他人对上述商标提出撤销、异议、无效宣告等恶意申请,诱骗申请人支付高额费用后撤回相关申请。

相关公众如发现商标代理机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将相关线索、证据向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沈阳商标注册公司分享商标注册必备要点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点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点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标志。在一些国家,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气味”、“音响”、“声音”等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如微软的视窗开机乐曲。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对这些加以规定,目前我国保护的是以具有可视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点的组合。对不具有可视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二)具备显着性商标的显着性,又称可识别性或者显着特征,是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产生的、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效果。商标注册之时,必须要确定好显着性。一般认为,商标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或者来源,表示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样的质量。商标没有显着性,就无法产生这些作用,就没有存在价值。所以商标需为具有显着性特征的标志才能获得注册。

商标的显着特征根据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类:

一,商标固有的显着特征;

二,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特征。商标固有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点本身使它与其他任何标志存在区别,不至于混淆。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点不具有显着特征,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凭借商品质量的优异而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后,能使人看见该商标就知道有关商品源于某一生产经营者,从而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产生显着性。

商标本身是否具显着性,这是确保商标注册能被快速审核通过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若想在短时间内落实商标注册工作,这个前期工作要做好。与此同时,选择一家专业化较强的机构做代理商,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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