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个人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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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个人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辽宁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5 08:42:54

根据商标变更申请内容的不同,商标变更申请分为以下四类:

(1)商标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变更后,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继承其商标权。否则,注册人在行使职权时,就不能有效证明商标是自己所有,其商标专用权也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因为法律只承认原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但这种变更于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的变更,与商标权的内容无关。这种变化发生在商标属于同一注册人的情况下,不存在商标权的转让。因此,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商标权是连续的。

(2)商标代理人变更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后,商标局将连续三年通知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驳回商标或者申请、注册异议、争议和注销申请。变更代理人的申请仅适用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变更。异议抗辩变更和辩护代理人审查,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变更和删除删除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删除的货物/服务的申请来删除指定的货物或服务。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增加了部分撤销内容,但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撤销仅适用于注册商标,因此对于注册商标,也可以通过撤销程序办理商品或服务的删除;对于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撤回辽宁商标注册申请来处理商品或服务的删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用部分撤销申请和部分撤回申请来代替商品或服务的删除申请。

(4)商标申请或注册更正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时应当填写《商标申请登记事项申请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更正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图纸的变更、商品或者服务的增减以及权利人的变更,一般限于因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印刷错误。

买商标需要注意什么,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好处,买商标、商标转让,一般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商标转让人通过法律程序将持有商标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这一买卖过程就称为买商标,即商标转让。在买商标的过程中,我们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下面将会为大家讲解,我们怎么购买到心仪的商标以及够买商标时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情况下我们需要买商标?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辽宁商标注册和买商标之间的区别,商标注册的特点是注册时间周期较长,价格较为便宜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注册成功率是在50%左右)。而买商标呢,价格会偏贵一点,时间周期较短并且成功率高。所以针对以上特点,有以下需求的客户可以选择购买商标,而且商标的交易与卖买,可以合理有效的配置商标资源,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1、急需R商标将产品包装上市2、不愿意承担太多风险的客户3、愿意花高价买一定品牌度的商标。

二、如何购买商标呢?1、首先需要找到商标转让平台,商标转让平台就是汇集市场上的闲置商标,合理的让有需要的人拥有R商标。可参考商标转让交易平台,海量标源,质优价廉。2、与商标交易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买商标之前,一般需要了解产品的定位、商标的类别、所在的行业等,工作人员才会为你找到适合的商标。3、选中适合商标,支付一定的定金,与商标转让平台签订《商标机构委托办理协议》并且提供个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4、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转让公证,并且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原件、转让申请书、商标使用授权书等一并交与买方。5、将双方签好字的《商标转让申请书》递交商标局,等待下发受理书,一般6-10月即可完成。

三、商标代理机构在卖买双方中起作用有哪些:1、可以协助商标购买人核实需要购买商标的真实和有效性2、为卖买双方制订转让合同,办理转让申请3、如商标在办理转让过程中出现问题,代理人可以及时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使用转证手续尽快完成。4、代理机构主要作用,还是对卖买双的购买行为进行风险控制,避免造成双方的经济损失。

四、买商标需要注意什么?1、商标方面:商标是否还存在,商标是否又被撤三,处于异议、争议中、商标到期后没有续展,处于无效状态的,商标现在所处状态。2、转让人方面:转让人是否已经转让给他人,转让人是否是商标持有人本人,转让人是否将商标有做许可他人或者质押。3、交易安全性:交易平台是否可靠,资金是否有保障,售后是否可以进行退还,工作人员是否专业。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6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相关情况。数据显示,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增强,商标申请注册量较快增长。

2016年,随着辽宁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扎实推进,社会舆论对改革成效给予高度肯定,网络满意度达93.14%,网上申请、委托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增设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等成为亮点。全年商标申请量369.1万件,同比增长28.4%,增速较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其中,网上申请显著增加,共300.1万件,占申请总量的81.3%,所占比重较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至2016年底,商标有效注册量1237.6万件,每万户市场主体商标拥有量达1422件,比2015年底的1335件增长6.5%。商标质押登记总量快速增长,2016年办理质权登记申请1410起,同比增长20%,帮助企业融资649.9亿元,同比增长90%。

即未经辽宁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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