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区公司商标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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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区公司商标的相关原则

作者:辽宁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3 08:41:35

沈阳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假冒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故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商标与伪劣商品有着严格的区别,伪劣商品是商品质量问题,假冒商标是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是侵犯了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利。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倒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将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为:

A、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B、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C、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假冒商标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没有构成犯罪的假冒商标行为的处理;基本上与处理侵权行为和方法相同。

一是对假冒商标罪的处理,对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检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后,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移送人民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从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受到众多企业的重视。然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仍未把知识产权当回事,以致于在行业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那么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有什么用呢?下面将以独家视角为大家详细介绍。

国家的富强靠经济,经济的振兴靠企业,企业的竞争靠知识产权,这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常言说得好:“一招鲜,吃遍天”。企业拥有领先的技术和知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就能赢得激烈竞争,获得丰厚利润。

例如专利权,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企业拥有了它,就可以在市场上占据极大的优势,获取众多的好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垄断”专利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市场,增加或者保持市场份额,获得经济效益;可以通过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获取收益;利于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可以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资金;可以将专利权评估后进行投资;可以通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举措,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因此,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的地位决定了企业所处的地位,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更为显要。也正因如此,拟上市企业的专利问题一直是证监会和广大股民关注的重点和焦点,其不仅涉及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完整性,还涉及到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从而直接影响着企业是否能顺利上市。

今天注册公司平台沈阳商标注册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商标注册费的相关票据,如何从中扣除,是否需要在纳税申报(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填制的问题,下面就给大家针对这个问题解答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向国家商标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商标注册费),若能取得相关有效凭证的,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以上就是商标注册关于商标规费如何扣除的具体规定介绍,大家了解清楚了吗,若想了解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的资讯信息请对我们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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