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西区集体注册商标需了解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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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集体注册商标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辽宁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6 08:01:05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是很重要的。那么商标公证转让的时间是多久?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转让流程一般需要8到10个月左右的时间。

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国家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文件到发出转让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1到2个月。自收到转让受理通知书起4到6个月时间,国家商标局对提出转让的商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刊登核准公告并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回应韩国“暖炕申遗”,据新华社电有媒体日前报道,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则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中国网友对“自家暖炕可能成为韩国文化遗产”表示感情上不能接受。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表示:“申报世界非遗,不等于沈阳商标注册,并不是说一个国家申请了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等于拥有了该项目的所有权。别国申报成功,自家的遗产就成了别人的,这种心态走入了误区。”他说,我国于2004年8月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按照公约,凡是缔约国都有将其领土上的某项非遗申请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的权利。对于两个遗产国家共同拥有的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每一个国家均可以单独申报,如果列入代表作名录之后,也不妨碍其他的国家再次单独申报。

“同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在传承流变中形成新的不同的特质。”马盛德以均已成为世界非遗的韩国江陵端午祭和我国端午节为例:江陵端午祭虽然也用“端午”,但活动内容与我国端午节含义不同,它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地方性民间祭祀活动,会举行假面舞剧、投壶、摔跤、荡秋千、跆拳道比赛等活动,极具韩国地方特色。“虽然与我国端午节有很大不同,但韩国在申报世界非遗的材料中特别强调和说明了江陵端午祭是从中国的端午节传过去的历史渊源和事实。”

长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原始显著性和嗣后显著性。从原始显著性看,长城商标由于其构成要素中的文字和图形均为公众所熟知,并被较多地使用,似乎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将长城的文字和图案以及英文同义词组合在一起,沈阳商标注册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却是原告独特的创意,并且在近20多年的使用中,由于原告的大量资金投入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原告所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使长城商标产生了足够的显著性。

在葡萄酒市场中,长城商标和葡萄酒的关系已经可以使消费者产生固定的联想,长城商标的区别和指代作用非常明显,其显著性已经无可争议地产生。在中国,有许多商标都是嗣后才获得显著性的,例如,中华、红旗,这些商标采用的也是公众熟知的标志性文字,但是由于在核定商品上注册的独特创意并且经持续使用,商标注册之后同样获得了显著性。因此,认为长城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观点显然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知名度。

长城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也是无可争议的,否则,在短短的几年中,国家商标局不会驳回200多个带有长城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商标保护的实践表明,当一个商标被核准后在使用中,被以各种方式申请注册的情况越多,反过来证明该商标越是具有知名度,其被保护的记录越多也越能证明其知名度,其市场占有量越大也能够证明其知名度。而长城葡萄酒商标具有以上所有证明其知名度的要素,其具有的市场知名度当然无可争辩,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考虑被侵权商标和涉嫌侵权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

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比较不能脱离被侵权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否则这种比较就是机械和不科学的。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商标中对于显著性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具体的商标构成,一般需要分析每一个要素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影响,即在由多个文字或者文字和图案组合构成的商标中,需要进行显著性的分析。就本案而言,长城商标是由长城文字、长城图案和英文的GREATWALL所共同构成的,但是这三个要素均指向了长城,无论怎样看,其显著性都落在了长城上,所以在原告的长城商标的构成要素中,文字、图案和英文的作用几乎是相同的,长城文字因为读起来上口而显著性尤显突出。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也是由文字和图案构成,就两者的整体构成比较,具有一定的区别。

但是嘉裕长城及图的构成要素中,显著点同样落在了长城上,无论从文字还是从图形,消费者联想到的还是长城而不是嘉裕,这也是无可争议的,被告对此也并不否认。而长城商标中,长城文字的显著性和市场联想性正是由原告创造的。如果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的行为被法律认可,两个商标的显著性又一致,在市场中被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极大,后使用包覆他人商标显著性要素构成商标的行为人无疑将免费利用在先获得商标注册所有人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破坏长城商标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的指代和联想功能。

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判定商标的相似性应当考虑市场的知名度和商标的显著性,而不是仅就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考虑。北京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长城作为构成要素,将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上的混淆。

老凤祥是我国黄金珠宝首饰行业的著名品牌和百年老店,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的广告语更是家喻户晓。然而,这样的金字招牌最近却遭遇到了商标和品牌被恶意模仿的侵害。

正在消费者陷入不利与困惑的时候,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发表关于品牌商标维权的严正声明,简要陈述了该黄金招牌被恶意摹仿的严峻事实,告知消费者要理性辨别正确品牌,并警告侵权者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众所周知,沈阳商标注册是企业获得商标专有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公司树立品牌的必经之路。

然而商标注册完成并不意味着商标持有人的经营从此一帆风顺,一路无忧。面对着不诚信的市场竞争者利用已注册商标树立的市场信誉而搭顺风车的行为,商标所有人必须主动出击,为稳定企业商誉与市场竞争秩序作出果断回应。

恶意摹仿的已注册商标来剥划市场份额,是商标侵权的常见手法。这种行为不仅扰乱合理的市场秩序,损害正统商标所有者的商业信誉,也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于危境而不顾。老凤祥有限公司面对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反应迅速,及时将侵权人及产品予以披露,不仅捍卫了其自身的公司形象,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说,秉持着维护商标权不松懈的态度,将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价值充分发挥,离不开公司的敏锐、果敢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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