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设计如何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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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设计如何进行优化?

作者:辽宁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6 08:41:16

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志,也是企业品牌形象的象征,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今,许多初创企业和个人逐渐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沈阳商标注册过程中,一些个人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存在模糊认识和误解,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错误1。在注册前使用我国商标法实行“先注册”原则,明确规定原材料、功能、用途等部分文字、数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然而,许多企业在成立之初就习惯了省时省钱。他们随意使用文字和数字来形成或模仿他人的商标。结果,他们要么被起诉侵权,要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陷入被动,甚至付出惨重代价。

错误2。商标随意转让如今,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都很流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成功的商标授权使双方双赢,而失败的授权只会损害双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协议,并说明有效实施范围,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错误3。随意更改注册内容商标法禁止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及时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这些行为会使其商标注册和保护功能退化和丧失,不利于品牌的建设和传播,完全失去注册背后的意义,甚至导致其成为商标侵权人。

错误4。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公司由多个股东共同设立和经营的,使用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存在较大隐患。企业实际经营中的商誉和价值都附属于商标,并随着时间的积累而不断增加。如果法定代表人“单飞”,公司被禁止使用原商标,并要求支付高额的许可费,对股东来说并不是很大的损失。

如果您使用这样的商标,您可以将其转让给企业名称或许可给公司使用,以避免将来的麻烦。在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不计其数,可见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商标的管理也不容忽视。针对目前商标使用管理不到位的现状,应做好以下三点工作,使商标在市场推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增强市场竞争力,赢得消费者的认可、信任和青睐。一是强化商标战略意识,成立专门职能部门,全面负责企业商标注册、设计、管理和策划,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伪劣行为,确保企业商标安全,扫清可持续发展障碍。二是加大商标战略宣传力度,积极打造驰名、驰名、驰名商标。

根据企业品牌形象,突出产品特色,选择新的广告语言,让公众了解和记住你的品牌。三是提高产品质量,使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达到口碑效果。总之,无论是商标注册前的误解,还是商标注册后的管理,都是每个企业在商标注册中必须经历和考虑的问题。

一个企业的商标设计是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不管是在宣传上还是在传播上都能让企业的形象更好地宣传和传递的过程。所以很多的企业在进行商标设计的时候也是显得非常重视的,希望通过这样的企业商标设计而让所设计出来的企业商标更好地符合自己企业的形象问题。那么好的企业商标设计要注重的表达手法有哪些?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随着品牌竞争的日益激烈,众多老品牌在企业形象上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呈现出来,或者是企业形象严重过时,或者是企业初建之初为了节省成本等等因素,造成企业形象与企业实力和规模不能匹配,而使品牌在受重心里大打折扣,品牌是一个无形资产,品牌的形成包括各个因素,那么品牌形象的塑造相当重要,为了迎合时代的需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一些企业陆续更新标志,更新企业形象。

企业商标设计的优化与升级是将过时或设计粗略的商标在原有的基础上经过再设计使商标既保持原有特征又展现出新的风貌,通过商标的升级与改造可以有效的改变产品印象,赢得消费者的注意力与忠诚度,从而达到品牌营销的目的!从复杂性到简单性,符号的发展更注重符号的表达技术和技巧。通过简单的图形元素,标志具有更加突出的视觉效果。

其次,从具体到抽象的演变是在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中,人们的快速生活方式,简单抽象的标志更容易被观众记住,因此标志设计更具创意和形式美。平面化趋势三维标志作为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也是平面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标志的发展,三维表达技术使标志丰富,视觉效果更加突出。标志的发展是设计相互融合、设计风格多样化的过程。标志作为一种商业产品,设计手段是次要的,目的是第一。应更加重视使其商业化。

沈阳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需要缴纳的规费: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3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官费为1000元。在2013年10月1日调整为每件800元。至2015年10月15日调整为每件600元。至2017年4月1日调整为每件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申请之前,一定要先做好商标查询,以免被驳回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商标申请查询是关键,可交由我司免费帮您查询,给您专业的建议再去申请。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沈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抗辩意指在商标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面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以其使用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在先使用等为由抗辩其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基本理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典型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传统上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其并不是侵权抗辩。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法律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其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意义上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权利穷竭的抗辩。但为了论述的方便以及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小编仍将合理使用等纳入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

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做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就正当使用而言,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的条件应当从使用出于善意、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为了说明或者描述有关商品而使用这三个方面把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满足上述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先用权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定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阻断其使用,势必给在先使用者造成损失,在先使用者并没有过错,这样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相关法律政策首次确认先用权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先用权的合法性。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二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四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五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先用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有权对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如果其不愿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申请无效。宣告已过时限,抑或是他人的注册手段不是非不正当抢注行为,这时其可以先用权进行抗辩。

另外,中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穷竭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都承认权利穷竭的合法性。与权利穷竭密切相关的是平行进口问题。国内法院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不太一致,有法院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有的法院坚持合理性考虑,要求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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